李庆玲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索要借款法院支持吗?
来源:李庆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1
浏览量:3165

【案情回放】

王某于2015年5月3日向朋友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借款后张某不还,2016年4月7日原告王某持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并未借王某的钱,而是王某归还自己之前的借款,之前的借条已经撕掉了。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地方高院出台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文件中,均有涉及。

例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上述指导意见一致认为:

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出借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诉争款项提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视出借人尚未完成其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了。

李庆玲律师提醒您:

1、借款发生时,应当签署借条或借款协议;

2、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信息;

3、保存转账凭证。

4、数额巨大的借款,建议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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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庆玲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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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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