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玲律师亲办案例
担保责任有期限,超期则无责
来源:李庆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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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与何女士是多年朋友,黄先生是何女士介绍给邱先生的朋友,与邱先生素昧平生,黄先生因做生意周转不开向邱先生借款,何女士同意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担保人,邱先生看在熟人的面子不好推辞,加上有担保人做保,就借款20万元给黄先生。

黄先生生意失败,无法及时还款,邱先生追讨无果,邱先生欲起诉,何女士恳求多给黄先生一点时间,拖延后追讨仍然无效,一年后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此时黄先生不知所踪根本联系不上,何女士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因邱先生没有在6个月的担保期限内主张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何女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黄先生后悔莫及,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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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庆玲
  • 执业律所:
    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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