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莫懈怠,诉讼时效不等人
来源:李庆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量:463
原告江某与被告某电子公司于2010年发生购销业务关系,并形成欠款20余万元,但因原告方自身原因,以及对被告信誉的信赖,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债权,直到2015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原告不能证明在近五年内主张过债权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李庆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庆玲律师咨询。